四胡,拉弦乐器。又称四弦、二夹弦。源于古代奚琴。宋代陈旸《乐书》:“奚琴本胡乐也。”清代用于宫廷乐队,称提琴。清代《律吕正义后编》:“提琴,四弦,与阮咸相似,其实亦奚琴之类也。”是京韵大鼓、西河大鼓、天津时调、湖北小曲、绍兴莲花落等说唱和二人台、曲剧、皮影等戏曲的伴奏乐器。流行于内蒙古、东北和华北各省、区。
历史追溯
胡兀尔由二弦变为四弦的"侯勒禾胡兀尔",大约最迟发生于明末或更早一些时候,清《律吕正义后编》称为"提琴"。《清会典》记载:1632年(天聪六年)5月"太宗文皇帝平定察哈尔,获其乐,列为燕乐,是曰《蒙古乐曲》。其中《番部合奏》所用15件乐器中,就有提琴(四胡)清《皇朝礼乐图式》所绘龙首提琴与现代四胡基本相似。而在《清朝文献通考》、《西域图志》中,则称四胡为"披帕·胡几尔",并详细记载了卫拉特蒙古部宫廷音乐中的四胡及其形制:"披帕·胡兀尔,即提琴(四胡)也。圆木为槽,冒以蟒皮,柄上穿四直孔以设弦轴,四弦共贯以小环(即千斤),束之于柄。竹片为弓,马尾双弦,夹四弦间而轧之",亦与现代四胡相差无几。
形制结构
结构与二胡相同,琴杆略长而粗,置四轴,张四弦。有大、中、小三种。琴杆用红木或乌木制,长79—85、直径1.9—2.4厘米,上部置轴部位呈方柱形,方宽2.4—2.6厘米,琴头平顶、无饰。琴筒有圆形和八方形两种。铜制圆形筒长13.3—14厘米、直径6.8—9厘米;红木制八方筒长13.2—13.8厘米、前口外径8—10厘米。前口蒙蟒皮,后口加边框。弦轴红木制,轴顶加骨片为饰。张丝弦或钢丝弦,每两弦定为同音。琴弓长75厘米,马尾分两股分别夹于一、二弦和三、四弦之间,同时拉响两条弦。大四胡定弦g、d1,音域g—g2;小四胡定弦d1、a1,音域d1—d4。
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家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006年5月20日,蒙古族四胡音乐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