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通过对贾湖骨笛的深入研究,其目的就是在寻找中国音乐的形成和发展变化的过程,为我国民族音乐的继成和发展找到新的思维途径,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找到新的思维途径,为世界音乐文化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在贾湖骨笛一千二百多年的流传和变化之中,我们也许能得到新的启示。
贾湖骨笛的历史分期
贾湖遗址迄今共出土二十余支骨笛,从这些骨笛的形制来看,显然可以分为3种类型,经与贾湖文化遗存的3个大发展阶段基型,它与贾湖文化遗存的3个发展阶段基本相符,骨笛的3个类型和分期为:
(一)早期,距今九千多年到千六百年左右,骨笛上开有五孔、六孔,能奏出四声音阶和完备的五声阶,其骨笛的编号为:1.M341:1(五孔);2.M341:2(六孔)。
(二)中期,距今八千六百至八二百年左右,骨笛上开有七孔,能奏出六声和七声音阶,其笛的编号为:3.M344:4(七孔);4.M344:5(七孔);5.M387:17(残);6.M282:20(七孔);7.M282:21(七孔);8.M233:3(七孔);9.M233:4(七孔);10.M270:2(七孔);11.M270:3(七孔);12.M411:14(七孔);13.M121:8(七孔);16.M73:6(残存四孔)。
(三)晚期,距今八千二百至七千八百年左右,能奏出完整的七声音阶以及七声音阶以外的一些变化音,骨笛的编号为:17.M263:(七孔);18.M253:4(八孔);19.M253:9(七孔);20.T18③:16(残);21.T61④:1(残);22.M90:4(残);23.M81:1(残)。
其它的墓葬发现的骨笛出土时已成残片,难辩别其孔数,故不列入编号。
在遗址中出土的早、中晚3个时期的这批骨笛,像M341、M344、M282、M233、M270、M78、M253等墓葬,每墓均出土两支骨笛,这是一种很值得研究的现象,这些墓葬与同期的墓葬相互,墓室的规模都比较大,随葬品较多,其中以中期的M282墓葬规模最大,随葬品竟有60件之多,且出土的2支骨笛质量最精,虽然它们在制作上时间上有差异(以后将撰文专门论述),但由我们可以推测出,这些墓主人在生前都有一定的特殊地位,他们既可部落或氏族的首领,也可能是部落或氏族中能沟通天地和人神的巫师,他们是骨笛的主人,也是骨笛的制作者和使用者。在这里要特别引起我们的注意的是M341:1号和M341:2骨笛前者为五孔,能奏出四音阶后者为六孔,能奏出完整的五声音阶,这两支骨笛并非制作于同一个时期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贾湖骨笛在一千二百多年传过程中的继承和发展之间的关系(此问题将在下文中讨论)。
在九千多年前的骨笛制作过程中,几乎不可能出现像我们对今天有的对“数”和“律”的明确概念,因为那时尚末出现文字,更谈不上有什么记截。由于当时生产工具的低下,不有很多谜在等待我们解开。但是,我们从贾湖出土的二十多只骨笛中可以看到,他们在长期的音乐实践中是有一定标准的,而在不同的时期又有着一定的变化。我在研究数和律之间关系时,一直处在困惑之中,任何一部数学史,都没有能涉及到九千年前的中国古代数学问题。我国的数学史学家们在《中国古代数学的萌芽》中也是说:“原始公社末期,私有制和货物交换产生以后,数与形的概念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仰韶文化时期距今也不过才有2,3,4,的符号。”而仰韶时期距今也不过才有七千至九千年的历史,比贾湖早期的制作时间至少不要晚两千年。因此在这个方面必乎无据可查,我制作实践成果 来论骨笛了。
就音乐领域而言,数与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律在这里指的音高标准,要定立这个标准,就要有一定的法则和规律,而这个法则的制定肯是和数有一定关系的。我们不妨先从贾湖人在制作骨笛实践中,在贾湖笛的3个时期中制造的骨笛做一下比较:
第一期 据今九千多年至八千六百年
M341:1(五孔)音阶为
M341:2(六孔)音阶为
第二期 据今八千二百年
M282:20(七孔)音阶为(D)
M282:21(七孔)音阶为(D)
第三期 距今八千二百年至七千八百年
M253:4(八孔)音阶为
在这5支骨笛当中,特别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早期的M341:1号、中期的M282:20和晚期的M253:4三支骨笛,因为这3只骨笛上都留下了制作时为计算开孔孔距而留下的计算刻度,其中M282:20号的计算是用钻头轻点而留下的痕迹,而在实际钻孔的过程中,又根据人耳对音高的校正进行了修改,这只骨笛在开支第七孔时,先开了一个小孔,经过人耳的审听,觉得它经实际需要的音略高,因此在它下方0.44厘米处又开了一个正式的音孔。经过测音,六孔至七孔的音距为178音分,它与小全音音的音分数182音分只差4个音分,而这4音分却是一般人耳难难辩别的。而七筒音的音距为250音分,它与纯律增二度的275音分也只差了25音分。由于第七孔的开孔位置得以调整,使六至七孔的音距接近了小全音的标准,而使第七孔与筒音之间的距离缩小到与纯律增二度相近的音分值。在这里我们也可以视他为音距稍小的小三度。这只骨笛在开孔时,在预先计算的开孔点上,也做了适当的调整,即把第二孔原计算开孔的位置向下移动了0.1厘米,使第一孔与第二孔的音距为300音分;把第三孔原计算开孔的位置也向下移动了0.1厘米,使第二孔与第三孔的音分值也相应地调整到200音分,而第三孔与第四孔之间的音距也成了200音分。通过调整后的M282:20号骨笛从第四孔至第一孔的四音被调整为:
经过两个音孔位置的调整,它们之间距音分数与今天十二平均律的音距和音分数完全相同,并且形成了1235四个声音组合的、以十二平均律为基础的相互关系,这不能不使今人为之惊奇。它说明了在九千多年前,贾湖人已经具有了对十二平均律某些因素的认识和可以接受的范围(应该说十二平无律在当时并不占有统治地位)。在M282:20号骨笛的制作过程中,制作者在不规则的异形管上的计算本来已是非常复杂的难事,但是他们还是在骨笛制作前就经过了一定的计算程序,并在制作过程中不断进行调整,开出了他们认为比较满意的、使他们能够接受的音高开孔,这只骨笛留下的三处计算开孔良迹,才使我们对中期制作的骨笛精品得以认识。这对研究我国古代的数学和音律学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也是对数学界和音律研究者的有力挑战,它将迫使我们去重新研究和认识这一难题M282:20号骨笛三个钻孔位置的改变,不由得使我们想到经修改的依据、对音高概念的理解是怎样一种过程在对早期的M341:2号骨笛(六孔)测音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与此相类似的情况,但是我们没有找到他在计算时留下的痕迹,而它的音准概念与我们今人的音准概念,就整个笛子来说,似乎更加接近。我们不妨把M341:2号骨笛所能发出的乐音列出一个明细表,看看九千多年前贾湖人对音和数的认识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