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浪漫主义时期在文学与音乐领域普遍燃起的自觉的民族感情,虽然有着某些共同的特点,但在不同国家中的反应却具有不同的形式。民族乐派作曲家确信伟大的音乐艺术必须植根于本国的土壤,至于是否引用民间音乐的主题那并不重要;一个作曲家也像其他所有的人一样,经常会受到他最接近的文化遗产以及本民族的传统、习惯和富于特性的音乐语言的影响,因此,一个作曲家如果确实运用体现在本国民族民间音乐中的音乐语汇来进行创作,而不是盲目模仿或抄袭外国的范例,即使借鉴了别国的音乐文化,依然烙有明确的民族印记。例如莫扎持的歌剧《费加罗的婚姻》,虽然采用意大利文剧词,也不回避意大利流行的歌剧传统,但它依然是真正的德奥作品。进一步说,一部作品所体现的特定音乐语言,倘若同欣赏者自己本国的音乐语言有较多差异时,人们往往容易感到这样的作品拥有更为鲜明的民族特点。例如,勃拉姆斯的交响曲同斯拉夫作曲家的作品,在拉丁语系国家的听众看来,显然是后者更有民族特点,尽管勃拉姆斯也是民族的。但是反过来德国的听众可能更容易觉察到德国作曲家的某些作品所具有的地区特点一-勃拉姆斯的作品以北德为背景,而理查·施特劳斯有时总是带有巴伐利亚的倾向。
以本国历史为题材并采用鲜明的民族语言写成的作品,包括歌剧和交响音乐作品等,容易在本国听众中唤起爱国的强烈情绪;音乐因拥有情绪的巨大感染力,常被用以作为斗争的重要武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芬兰还为俄罗斯帝国所吞并,这时沙皇政权就明令禁止演奏西贝柳斯的交响诗《芬兰颂》;当捷克处于希特勒的蹂躏之下时,斯美塔那的歌剧和交响诗同样也被禁演。
十九世纪民族主义运动本质上肯定有其进步意义,因为它曾带来大量被埋藏着或者被忽视的民族民间音乐,并以众多具有无可争辩的艺术价值的作品,创立了伟大的民族音乐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