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先秦乐律学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当音乐出现那天起,音阶就已经出现,并伴随着音乐的发展而发展。当然,在原始社会中,由于生产力的水平底下,音乐也只是伴随人们生产和生活的一种无意识活动,因此,音阶相对来说也比较简单。但舞阳骨笛的音阶所揭示的应该说是音阶历史和乐器历史上的一个谜。在近8000年前,我们的祖先不仅在乐器制造方面有了非常先进的技术和成就,而且在音阶概念上已经达到了我们所知的距今3000多年时的发展水平,不能不令人迷惑。如果不把舞阳骨笛的音阶成就算在内,就是后来我国在音阶上的成就,也应是当时世界最发达和先进的。关于这一点,连欧洲的音乐界也不得不承认这是事实。“古人为我们现在的音乐奠下了基础,在邈远的太古,中国人已经运用了音响学的方法制定了至今犹存的乐制,他们发现了五个音阶:(so、la、do、ra、mi),这是以do音开始,用五度相生法得出来的。根据这种五音音阶作成的曲调不计其数,有些甚至于是在七音的乐制被发现后做成的。……西方所用的七音音阶,也是中国人约在耶稣纪年前一千五百年制定的。”(卡尔·聂夫《西洋音乐史》第3页)。那么“五音”、“七声”、“十二律”究竟产生于什么时候,我们从埙的发展过程中可以作出一个大概推算,但还是不能作出十分肯定的结论。舞阳骨笛的发现更为我们研究我国音阶的形成提出了难解的迷。
关于音阶和十二音这样一套完整的音乐理论体系,究竟产生于何时?曾有人作过“五音”产生在商以前,“七声”和“十二律”产生在周的结论。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如果先不把舞阳骨笛的音阶算在内的话,也很难确定说在西周或更早的商代就已产生,只能判断当时只是初具规模,是后人逐渐使之趋于完整化的。
后世文献一般认为“商以前但有五音”,至周代始有“七音”。若根据传说,大概到了周代末年,我国就已经有了七声音阶和十二律了。《国语?周语》中记载了公元前六世纪时,周景王(公元前544年——公元前522年在位)向伶洲鸠问乐的故事,大意是:周景王问其手下的乐官伶州鸠,十二律是什么,伶洲鸠就把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等十二律名完全例举了出来。景王还问七音是什么?伶洲鸠便把宫、商、角、徵、羽、变宫、变徵七个音阶名列举了出来,这虽然是一种记载,但却向我们说明了中国音阶发展的历史线索。
在中国,五声音阶从古至今一直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郑国的子产曾说:“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左传》)”,可见在当时五声音阶是占主导地位的,而七声音阶则处于从属地位。中国古代用“宫、商、角、徵、羽”作为音阶中各音的阶名,用“变”来表示低半音,用“清”来表示高半音。在古代的五声音阶中,“常用‘变宫’、‘变徵’两个音作为衬托或丰富五声之用”(缪天瑞《律学》99页)。
音阶在我国后来的历史中发生了重要的变迁,也就是随着七声音阶的出现,牵涉到音乐史和民族调式研究工作中经常遇到新、旧音阶问题:
旧音阶: 宫 商 角 变徵 徵 羽 变宫 宫
现代唱名:1 2 3 #4 5 6 7 1
新音阶: 宫 商 角 清角 徵 羽 变宫 宫
现代唱名:1 2 3 4 5 6 7 1
在十二律中,一般说来,一个律就是一个半音。我国古代的十二律,至少可以说在明末以前的十二律,虽然每一个律就是一个半音,但这些半音也都还是不准确的。
在我国古代的十二个半音中,单数的半音和双数的半音有着不同的名称:六个单数的半音被称为“六律”,六个双数的半音被称为“六同”或“六吕”,把“六律”和“六吕”合起来,就是十二律,我们也可称之为“律吕”。见下图:
六 律
黄 大 太 夹 姑 仲 蕤 林 夷 南 无 应
钟 吕 簇 钟 洗 吕 宾 钟 则 吕 射 钟
六同或六吕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黄钟”、“大吕”等是古代中国十二律的名称,以黄钟为第一律。为区分不同的音域,所以在律名前面冠以“清”字,如“黄钟”高八度的律,称“清黄钟”。
五声、七声音阶,都以宫为“主音”(在我国古籍中“主音”称之为“调首”),并被分别称之为“五声宫调式”、“七声宫调式”。这种七声宫调式和我们今天的大音阶不一样,它是我们前面讲过的旧音阶,所以,这种七声音阶也被称之为“雅乐宫调式”。这种“雅乐宫调式”,在今日的戏曲音乐和民歌中还常能见到这种调式。
十二律中的每一个律都可以轮流作为宫音,这在我国古籍上被称之为“旋相为宫”或“旋宫”。而音阶中的各音(这里主要指五声音阶)又可以轮流作为主音来构成各种调式。例如,以宫音为主音,构成宫调式,以羽音为主音,构成羽调式,其余以此类推。
3 三分损益法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急剧地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动荡时代,社会面临着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在意识形态领域里,诸子百家,著书立说,各抒己见,是我国古代思想史上空前活跃的开拓创造时期,而理性主义是这一时期总的倾向和总的思潮。
学术上的百家峰起,诸子争鸣,为音乐技术理论的研究,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条件,齐桓公时的相——管仲在其著作《管子·地员篇》中对乐律学提出了“三分损益”的理论,就是中国最早的律学理论。
《管子·地员篇》是一篇研究土壤学的论文。在这篇论文中,管仲提出了有关音律与农业生产等相关联的论点,并把音的高度和井的深度及植物生长这三者相联系。同时还把宫、商、角、徵、羽等由低到高的一系列音与家畜的鸣声相比拟。其理论和具体算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