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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子乐器竹笛考古研究文章(2)

来源:yueqiziyuan.com  作者:乐器学习  时间:2013-04-19  

    李纯一先生在《综论》中还列出了这几支“骨哨”的“约算音高”。何谓“约算音高”?原来这“约算音高”,就是根据管的频律公式计算出来的约略音高。这儿又有个问题李先生未曾交代:既然这几支管已请人吹奏成声,何以不用吹奏音测频,而要用计算的约略音高?根据李先生在该书第357页注释所作说明中引用的两个公式来看,这“约算音高”是不可靠的。这不仅是因为无论是开管还是闭管,李先生所引用的声波速度不可信,而且无论是开管还是闭管,其管口校正量也是绝对不合实际的。关于管乐器的管口校正量,笔者在《黄钟正律析-兼议律管频率公式的物理量》?一文已作了初步讨论,而在《谈谈开管律管与闭管律管频率计算公式》?一文中,更着重地讨论了这个问题。
   更有一点令人迷惑不解的是,既然这些“骨哨”、“骨笛”在我国南北都有发现,说明这类器物在先民的生活中并不是罕见之物;既然它们是笛的远祖,那又为什么都未曾传承下来,以至于距后世的笛的出现间断了数千年呢?诸如此类的问题甚多。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这些问题未曾作出令人完全信服的解答之前,缓一步肯定它们是乐器为好,免得把后人的研究之路堵死。
    以下打算对《综论》中所述律管问题谈一点看法。我国古代文献史籍,凡是涉及到音律的,都会述及律管,由此可见律管在古代音乐生活中的举足轻重之作用。因为它毕竟是确定黄钟及十二律音高的根据。但是古代律管的制作和使用情况,至今仍然是个难解的谜。在管乐器一节中,李纯一先生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古代余存和考古发掘出的律管之情况,我们从中便可以了解到我国对于律管的发掘与研究之详情。但是,对这些律管的研究,笔者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见。
   对于律管,笔者最有疑惑的是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律管,以及上海博物馆藏存的新莽无射律(残)管。
   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一套竹制律管,计十二支。当年出土之后,经杨荫浏、李元庆、李纯一三位先生鉴定,认定这三支律管乃是明器。如今李纯一先生在《综论》中仍然坚持原先的观点,看来对这套律管并没有进行新的研究。从书中所列的数据来看,这些律管所发之音确实杂乱无章,断定其为明器似乎不该有什么疑义;但是细细揣想,又觉得其中尚有一些费解的地方,在此略述一二。
   首先,古代律管原先就是用竹制作的,《吕氏春秋·古乐》就记载着伶伦削竹作律的事。既然古代的律管是用竹制作的,那又为什么用竹质律管明器为一号汉墓的墓主殉葬,而不选竹制作实用的律管殉葬呢?用竹制作竹质律管比用竹制作竹质律管明器究竟有多大难度?死者殉葬之物如此丰厚,难道就挑不出几支适合制作律管的竹管?不错,竽无簧,确实可以称作明器,那么我们能根据竽是明器而就此断定律管必是明器吗?
    其次,从杨荫浏先生对我国音乐史的研究过程来看,杨先生起先是坚信我国是用律管定律的。由于律管研究长期未能获得突破,杨先生就对古代曾经使用过律管产生了怀疑。就在此时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了这套律管。这套律管的管长之间不符合三分损益关系,吹出的音高也不合三分损益关系,因此杨先生判断其为明器,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是我们若再仔细思量,也必然会想到,管乐器(包括律管)都有管口校正,假若这些律管的长短都符合三分损益的关系,那么这套管径并无规律的律管必然不合律。如今这套律管的长短不合三分损益,而各管之间的音高同样也不符合三分损益律,看来断定它们是不合律的明器,似乎是无可辩驳的。可是笔者利用了那不可信的律管频率公式,对那标出音高的十一支律管的频率一一进行了验算,发现有的计算出的频率同实测频率相同,有的比计算出的高,有的则比计算出的低。这是什么缘故呢?究其原因,只能证明这些律管的两端内径,并不像测试者所说的那样“两端内径几乎相等”?。原来闭管律管的两端内径只要不同,分别从两端吹出的音高必不相等:吹管径大的一端,音就高;吹管径小的一端,音就低。这一事实充分说明这些律管的两端内径是不完全相等的。假若将这些律管的两端分别吹奏测频,然后再进行梳理,也许会有新的发现。1988年,上海博物馆馆长马承源先生赴长沙出差,笔者曾经请马馆长了解这套律管的保存情况,获知这套律管已不能吹奏。为今之计,只有彻底摸清律管的一般频率计算公式(非两端管径完全相同的特殊公式),根据专家们提供的这套律管的管长、一端内径、频率等数据,然后推算出另一端内径后再进行复制,依据这套可信的复制品重行研究,方可知其究竟。
    此外就律管合不合律的问题,笔者也想谈一点很不成熟的意见。笔者认为,在进行律学研究时,不应该把律学的理论研究同律学的应用研究混为一谈。就律学的理论研究来说,三分损益律的纯五度为3:2,纯五度的音分值为701.95500086……(约数为702)音分。就乐器的实际应用来说,我们能把乐器的音(例如二胡的内外弦)定得那么准吗?实际上根本就不可能!就我国古代乐器所用的律制来说,尽管三分损益律为正统律制,但是应用这种律制的乐器,恐怕也只有古琴而已;笙,看来也只能算是“准”(逼近)三分损益律的乐器。至于笛、琵琶、阮等乐器,从《晋书·律历志》所载“荀勖笛律”来看,魏晋时期我国民间乃至宫廷,所用的就是被一些研究者称之为“七平均律”的律制。日本正仓院所藏我国唐代乐器的音律情况,就是最好的证明。正因为魏晋乃至隋唐的宫廷所用的不是三分损益律,所以西晋的荀勖才依三分损益律设计了符合三分损益律的十二支“泰始笛”;也正因为隋唐连宫廷所用的也不是三分损益律,所以为正雅乐,唐初的吕才就依据三分损益律设计并制作了一套十二支“与律谐契”的“尺八”。由于“泰始笛”和“尺八”不合当时所用的律制,故而都未能流传下来。三分损益律没有得到普遍运用,连宫廷音乐所用的都是俗乐的音律,那么用来定律的律管又怎么能十分严格地符合三分损益律呢?
    此外《综论》还对上海博物馆马承源、潘建明《新莽无射律管对黄钟十二律研究的启示》作了收录和分析。马承源先生认定上海博物馆所藏新莽无射律残管是实用律管,这一认识是完全正确的。但是马先生在复制一套新莽律管时,将这支无射律管经过万能电子显微镜测算的0.5771公分内径,作为夹钟至应钟9支律管的共同内径,而将0.693公分作为黄钟至太蔟三支律管的内径,这一做法就未必恰当。尽管马馆长如此处理,乃是因为有其难处的缘故。笔者知道,计量学家通过研究认定,新莽尺就是刘歆尺,也叫晋前尺,每尺折合公制为23.08864公分。黄钟正律管的内径为三分,折合公制就应该是0.693公分。若刘歆所制的这套律管为同径,那么无射管的内径便应该是0.693公分;若刘歆所制的为异径管,各管内径理当选定为三分损益关系?,那么无射管的内径便应该是0.385公分,也不应该是0.5771公分。出于这一考虑,马馆长在复制这套律管时,才分别选定了0.693公分和0.5771公分作这套律管的内径。细想一下马馆长如此折中、迁就的做法,似乎“圆满地”解决了律管复制过程中选定内径的困难,但是却难避免“削足适履”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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